(生效日期:--失效日期:)
外经贸贸发[2001]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工作,外经贸部在广泛征求意见,总结招标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 件
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见附1。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以下简称外贸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外经贸部外贸司及有关司局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 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在每次招标前确定招标的配额数量以及采取何种招标方式、各招标方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
(二)审定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根据投标资格标准核定投标企业名单;
(三)发布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四)主持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配额招标的中标结果;
(五)受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上报的企业上交配额以及配额转受让备案;
(六)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配额使用情况;
(七)其他须由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外经贸部外贸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商品种类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相应的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有关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 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考行业意见拟订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成员集体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按照投标资格标准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拟订有关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四)参与开标、评标的具体工作,并将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五)按统一格式印制并按规定出具《出口商品配额公开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见附2)、《出口商品配额协议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见附3)、《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见附4)、《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见附5)等;
(六)在交纳中标保证金截止日前一个星期内提醒未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按时交款,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七)接受企业上交的配额,并报招标委员会;受理、批准企业配额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八)检查、监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九)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企业资格划转等有关招标的其它事务。
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投标资格、价格、数量及方式
第六条 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凡具有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同时,根据某些商品的具体情况,招标委员会将在企业注册资本、进出口额、该商品出口实绩或供货实绩、参加反倾销应诉等几方面进一步确定参加公开招标的资格条件。
(二)协议招标
招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商品的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标准之一制定协议招标投标资格,具体标准分为:
1. 具有公开招标投标资格的企业。
2. 具有公开招标投标资格,且前2年(或3年)该招标商品年平均出口及供货数量(或金额)之和达到投标企业年平均出口及供货总量(或总金额)一定比例的前若干家企业,参加协议招标的企业比例将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他注册资本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资产状况及经营效益良好、所产商品附加值高、品牌驰名的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该招标商品主产地的骨干出口企业及积极参加该商品反倾销应诉并按时足额交纳应诉费用的企业。
第七条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视为废标。
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高标价,招标委员会有权将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书视为废标。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可参考年度同一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加权平均价确定,也可视情况参考具体商品出口的平均利润、往年配额中标价格及其他因素来确定。
第八条 为了防止中标配额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委员会可视需要对具体商品根据各类企业出口实绩及经营能力等情况分别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一)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投标量不得高于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减去其协议招标中标量。
(二)在协议招标中,招标办公室参照投标企业前2年或前3年平均出口实绩、供货及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