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经贸委(经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近几年,一些地方卫生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从加强管理入手,积极进行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和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方面做出
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绩。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重视。
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我们拟
订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局出发,通力合作,积极组织推动并认真规范药品集
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引进竞争机
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杜绝假劣药流入医疗机构,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的不合理医药费
用负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抓好2—3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目前已开
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
合条件的纳入试点范围,不符合条件的暂停招标活动。通过试点对集中采购的招标、投标、
开标、评标、中标以及中标药品配送等工作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索。我们也将在抓
好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省直单位等试点的同时,总结各地经验,完善药品集
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
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一定范围的药
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四、请各地将试点经验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OOO年七月七日
附件: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一、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
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药品采购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
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具体活
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四、本规定所规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要指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药品招标采
购和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医疗机构自行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按照
本规定有关要求实施。
五、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药品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
会中介组织。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从事药品经营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
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部另行制定。
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