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实行出口招标的机电产品目录,并负责对相关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属于招标的机电产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出口企业依据本办法,通过自主投标可无偿取得和使用相应机电产品出口数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在相关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有关司局、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的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司局负责人担任。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出口招标的日常工作。招标办公室设在机电商会有关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员若干人,招标办公室主任由机电商会有关分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招标工作方案;
(二)审定、发布招标工作的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三)根据招标商品的出口情况和国际市场需求,确定出口招标的市场范围和招标总量;
(四)负责开标、评标工作,审定招标办公室对投标材料的初审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数量,公布中标结果;
(五)审批中标数量的转受让事宜;
(六)领导招标办公室工作,研究解决出口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招标办公室的职责:
(一)调查研究招标商品市场情况,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会议纪要、公告等文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印制、发放招标商品的各类文件、材料;
(三)负责开标、评标的准备工作,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四)根据海关统计数据确定投标企业出口业绩,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五)监督、检查中标企业对中标数量的使用和对招标规定的执行;
(六)办理中标数量的转受让事宜;
(七)招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招标事务。
第三章投标
第八条每次招标前二十个工作日,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告招标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二)具有外贸出口经营资格;(三)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
第十条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规格进行投标,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业协议价。
第十一条参加投标的企业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填报投标材料。
第十二条每家企业限投标书一份,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标日前送达招标办公室。
投标材料包括:
(一)投标申请书;
(二)投标保证书;
(三)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七)招标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材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第四章开标、评标
第十四条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标,招标办公室对标书进行初评。
第十五条为了促进企业规模经营,招标委员会可设定企业最低出口业绩,对达不到最低出口业绩的企业不予授标。
第十六条招标办公室根据以下招标公式计算出企业的中标数量。
(一)确定中标企业在招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A”:
A=该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
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值
(二)确定全国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出口价格“B”和中标企业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出口价格“C”:
B=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值
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量
C=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
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量
(三)确定该中标企业中标数量“Q”:
Q=招标总量×A×C/B
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在对具体招标商品进行招标时,对上述公式加以调整。
第十七条开标后,招标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上报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收到招标办公室初评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的有效投标材料,审核、评定中标企业及其中标数量。
第十八条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布中标企业名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企业下发《中标登记手册》。
第五章转受让及出口许可证发放
第十九条中标数量可以进行转受让,但必须通过招标办公室办理有关转受让手续,同时受让企业应具有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向受让企业发放《受让通知书》,并抄送当地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企业取得《中标登记手册》后,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当地发证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是:(一)外经贸部以